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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明确国有产权转让办法
  • 时间: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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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其网站发布通知,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这是继2003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对该《办法》再次下发实施细则。

        这份由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操作办法。《通知》指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部门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有关规定将涉及的有关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应按照同样的条件选择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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