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改动引人关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从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
新公司法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人公司”写入法律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此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相关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