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05年9月1日起,企业国有资产在变动时要进行项目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该办法主要规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办法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等。
办法称,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办法称,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出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情况等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