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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对宁波民营经济影响深远
  • 时间: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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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门槛降低   出资方式多样  一人公司合法

     

        新《公司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有哪些特点?对宁波经济有何促进?我市有关部门和公司法人如何应对?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公司法》条文由原来230条减为219条,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之多,重点实现了注册资本限额降低、出资方式和产权更加灵活、一人公司合法化等方面的突破。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限额降低,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分五年缴足。在出资方式上,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70%。

     

        此外,一人有限公司有了合法地位。以前,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的一人公司以外,不允许其他单个法人或者单个自然人设立公司。新《公司法》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有助于依法对其加以规范。

     

        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放宽了准入条件,将有效推动宁波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直以来,宁波的民间资金充裕、百姓投资欲望强烈,新《公司法》体现出来的“鼓励投资,降低门槛,让越来越多的主体获取资格证进入市场跑道角逐”的立法精神,必将极大地刺激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针对民营企业起步基础弱、规模小但反应快、市场嗅觉灵敏的特点,我市工商部门将以“让更多的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的理念,帮助企业实现扩大投资、创造更多财富的愿望,让宝贵的民间投资发挥最大的积极效应。

     

        新《公司法》还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简化了股权转让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从根本上促进公司资产的有序流动,使公司资产配置达到最优化,为公司的整体运作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针对性的修改,必将对我市民营资本的优化配置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也会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法同时消除了所有制差别,使民营资本全面受惠。新《公司法》重视和强调鼓励投资,推动公司设立,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开拓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

     

        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登记范围从市工商局和县(市)工商分局扩大到六个市辖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鄞州区的工商分局均能直接行使公司登记权,但股份有限公司仍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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